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聊天软件建群开展“红包扫雷”网络赌博的案件。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据悉,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在某聊天软件上创建了多人赌博群,通过加好友、好友推介等方式招揽人员入群。吴某某在群内制定了详细的赌博规则,以“红包扫雷”形式组织群成员进行赌博。赌博的具体规则是由群内的赌客发1个10份小包左右的红包,然后从0-9选定一个数字作为“雷”,群内的其他人参与抢红包,抢到红包尾数与“雷”相同的人就要返一个金额相等的红包给发红包的人;如果是群主的免死号抢到的红包尾数与“雷”相同,群主就不用发红包,除非只有群主一个人抢到“雷”,群主才需要发红包。吴某某持有群主免死号及管理员账号参与自动抢红包及群管理,免死号由机器人小程序控制会在赌客每次发的红包内固定抢一个红包。经鉴定,吴某某组建的赌博群实际参与赌博人数为296人。吴某某非法获利4069.68元。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群,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考虑吴某某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罚,且具有坦白、退赃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吴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中辩解自己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方面,即前者是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后者则要求行为人反复参与赌博活动从而形成一种习惯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案中,可以从以下四点特征来认定吴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一、从管理性来看,吴某某建立赌博群,担任群主及管理员,通过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赌博群,该群创建后,吴某某制定“红包扫雷”规则及群规,其对群成员参与赌博实施严格控制,吴某某还每天在群内发数额不等的福利红包,并注册多个小号绑定机器人软件抢红包充人气拉人头;二、从规模和持续性来看,吴某某组建的聊天群活跃时有四五十人参赌,累计参赌人数296人,参赌人员众多,规模较大,这与传统赌博犯罪中参赌人员稳定的特征不符,而且,进入聊天群赌博的人员之间大多相互并不认识,该赌博群在一定持续长的固定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为赌客开放,只要在其开放时间内,赌客进入该赌博群均能进行赌博活动,而无须临时组织、通知;三、从公开性来看,开设赌场不具有一般赌博犯罪的隐蔽性特征,而是相对公开。本案中,该赌博群允许社会不特定人员参赌,赌客既可通过吴某某的介绍进群,也可通过其他赌客介绍进群,对入群人员并无严格的限制,参赌人员不固定,具有公开性特征;四、从营利性来看,吴某某将免死号绑定机器人固定抢包,每局除非是免死号中“独雷”才需要返包,否则就可以一直抢包,吴某某通过享有免死号特权获利,而非通过与赌客之间对赌获利,非法获利金额4069.68元。综上,吴某某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和隐蔽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的被告人以为通过网络建群赌博难以被发现,最终却难逃法律的制裁。广大网民要清楚认识到,网络空间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任何利用网络进行赌博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发现身边有人利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闽清县人民法院:张婷婷)